日本環保法規的發生發展史
日本環保法規的發生發展史1.1環保法規的產生******次世界大戰后,日本經濟快速復蘇,環境問題也隨之出現。1956年發生了水俁病事件,1958年發生了江戶造紙廠漁業危害事件,其他工業排水造成的污染事件也不斷發生。為此,1958年,日本制定了公用水域水質保護法和工業排水控制法,標志著日本開始了制定環保法規的歷程。
20世紀60年代,日本進入了能源高消費時代,能源結構以燃煤為主向燃油為主轉化,大氣污染也從單一的燃煤污染物污染向多種污染物的協同污染轉化,大氣污染在一些主要城市成為社會問題。
1962年,日本制定了第1部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律煤煙排放控制法.此法頒布實施后,煙塵污染得到了改善,但由于燃料轉換及重工業的發展,SO污染仍未得到控制。于是,1967年制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1969年以此為基礎,制定了二氧化硫環境標準,隨后又制定了水質、噪聲環境標準。1968年對原煤煙排放控制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大氣污染控制法和噪聲控制法,這2部法律頒布后,基本完善了日本公害防治對策的法律體系。1963年,日本針對電力工業制訂了火力發電為主、水力發電為輔的國家產業政策,1964年制定了電力工業法.
1.2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隨著工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排入環境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逐年增加,環境污染加劇,引起了大范圍公眾健康危害和地域環境惡化。1970年發生了鎘污染和光化學煙霧等事件,使公害問題集中凸現。公眾消除公害的呼聲日益增高,公害問題還成為國家和地方的重要政治問題。
在此背景下,為強化環保力度和范圍,明確業主的責任,完善公害關系法律體系,1970年12月召開了第64次臨時國會,制定了水質污染防治法、廢棄物處理及清除法等14條法律;1973年10月制定了公害健康危害補償法.1968年,在發生了多氯聯苯造成的米糠油事件后,又制定了控制化學物質的法律,1972年發出了停止多氯聯苯生產和使用的通知,1974年制定了關于化學物質審查和制造的法律,原則上禁止了多氯聯苯的制造、運輸和使用。
1971年7月,日本環境省成立,加大了公害控制的力度和范圍;1972年對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質污染防治法進行了部分修改,并增加了關于無過失責任的條款。1974年又進一步修訂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并以SO的區域環境容量為基礎,制定了單個污染源的SO允許排放總量,開始實施總量控制;1973年制定了NO及光化學氧化劑的環境標準,的環境標準進行了修訂。1974年強化了水中汞的環境標準和排放標準;1975年制定了多氯聯苯的環境標準及排放標準;1978年開始在東京、伊勢灣及瀨戶內海三個區域內實施化學需氧量的總量控制。
隨著環境法規的實施和企業防治公害力度的加電力環境保護大,工業企業造成的公害事件逐漸減少,二氧化硫污染得到了明顯控制。1978年修改了公害健康危害補償法,將其更名為有關公害健康危害補償的法律;并于1988年3月解除了對原大氣污染引起的疾病多發區的命名。但是,NO污染未得到明顯改善。于是,1981年對東京特別區域、橫濱、大阪等地制訂了NO的總量控制政策。
對于都市、生活型公害,1990年在水質污染控制法中追加了控制生活排水的內容,1993年增加了控制海域中N、P的規定。1993年11月,廢除了公害對策基本法.1997年5月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了電力工業法.為加強對化學物質的管理,2001年6月制定了關于多氯聯苯廢棄物正確處理的特別處置法。至此,基本完善了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體系。
3大氣污染防治法日本大氣污染防治法與電力工業密切相關的內容有:3.1有關術語定義物質燃燒時產生的SO、煙塵、有害物質(NO等5種)的總稱。
3.2煤煙排放標準3.2.1一般排放標準針對煤煙發生設施的一般排放標準包括SO和煙塵。
排放標準是根據設施的種類和規模決定其******容許排放濃度。對于電廠鍋爐,其******允許排放濃度由燃料性質、鍋爐形式、煙氣量、投產時間等因素決定。
3.2.2特別排放標準適用于大氣污染較為嚴重地區的新建設施,其因素有煙塵、SO3.2.3提升排放標準都道府縣根據有關條例制定的更加嚴格的標準,有煙塵、NO3.2.4總量控制標準指定企業的容許排放總量。對于靠控制設施仍難以達到環境標準的地域,根據整個地區的容許排放總量,對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規定其容許排放量。
3.2.5燃料使用標準對于燃料使用量隨季節變化顯著、且煤煙發生設施密集的城市中心等區域,規定了石油系燃料使用標準。
3.3業主的責任和義務(1)新建或改建煤煙發生設施時,要事先向都道府縣職能部門申報,并要符合電力工業法。
(2)遵守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
(3)煤煙量及濃度測定結果保存3a.測定頻率為:大規模設施1次/2月以上、小規模設施2次/a以上。對于有總量控制要求的設施,要經常測定。
(4)發生煤煙或特定物質大量排放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向都道府縣職能部門匯報。
4水污染防治法1970年12月制定的水質污染防治法,其主要內容包括:以整個水域為對象的統一排水標準;根據都道府縣條例制定的提升排放標準;違反排水標準時的處罰措施等。與電力工業相關的內容包括:4.1有關術語定義4.1.1特定設施排放含有害物質的污水或廢液的設施(根據政府令決定)。
4.1.2有害物質根據政府令確定,指鎘等26種指定物質。
4.1.3指定地域特定設施設置在總量控制區內,處理對象為201500人的化糞池。
4.1.4特定工作場所建有特定設施或指定地域特定設施的單位。
4.1.5指定地域內的工作場所指定地域內日平均排水量在50m以上的企、事業單位。
自特定工作場所排往公用水域的水。
4.1.7生活排水指炊事、洗滌、淋浴等排往公用水域的水。對于火電廠來說,排水控制對象主要有:處理對象為20500人的化糞池;處理對象為500人以上的化糞池;燃煤電廠廢氣清洗設施。當火電廠建有以上設施時,要遵守對特定工作場所的排水規定。
4.2日本電力工業環保法規及標準介紹(1)一般排水標準:根據排水污染狀況,由日本環境省決定.
(2)提升排水標準:都道府縣制定的比一般排水標準更為嚴格的標準。
?。?)總量控制標準:根據總量削減規劃,由都道府縣規定。
5噪聲控制法與電力工業相關的內容包括:5.1術語定義(1)特定設施:企事業單位產生顯著噪音的設施,由政府令確定。對火電廠來說,特定設施指電機功率在7.5kW以上的空氣壓縮機和送風機。
?。?)特定場所:建有特定設施的場所。
(3)控制標準:特定場所地界噪聲******允許值。
?。?)指定地域:都道府縣職能部門為保護生活環境而指定的居民集中居住區及學校、醫院周圍等地域。
5.2企事業單位噪聲控制控制對象是建有送風機等特定設施的特定場所,由都道府縣職能部門指定噪聲控制地域,環境大臣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制定不同時段和區域的控制標準,市、街道、村領導對作為控制對象的特定設施,根據標準要求提出改進建議。此外,對市、街道、鄉等還規定了指定地域的提升標準。
6廢棄物處理法1970年12月制定的廢棄物處理及清除法,將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和工業廢棄物,確立了工業廢棄物的處理體制,明確了業主的處理責任。之后,經多次修改,1991年的廢棄物處理及清除法,其基本方針已從重視廢棄物的正確處理轉移到控制、減少排放量,提倡重復利用。1997年,增設了再生利用認定制度,強化了全面執行工業廢棄物管理制度。2000年6月,追加了排放者***終處理的義務,對于采取不適當處理措施的單位,采取強制措施。
7環境影響評價法1977年7月頒布實施了關于強化發電廠選址的環境影響調查及環境審查的決定;1973年頒布的環境基本法明確提出要推進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化;1997年6月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
7.1環境影響評價法概要MW以上地熱發電、任何規模的核電等第1類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小于以上規模的電廠屬第2類項目,要首先判斷是否需要做環境影響評價。
?。?)業主要在實施環境調整前征求對調查方法的意見。
?。?)分別征求對方法書和項目準備書的意見(必須有周圍居民參加)。
?。?)環境大臣根據需要闡述意見。
?。?)業主聽取環境大臣等的意見,再次討論修改環境評價報告書。
?。?)都道府縣職能部門在各階段都要發表意見。
?。?)根據條例確定必要的程序。
7.2發電廠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發電廠的環境影響評價,除了要遵守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程序外,還要增加以下程序:(1)***環境影響評價項目和方法的選擇過程聽取經濟產業省的意見。
?。?)聽取經濟產業省對5項目準備書6的意見。
?。?)經濟產業省對評價書提出變更命令。
與我國電力環保標準的比較。日本標準將多氯聯苯、硼化物、氟化物列為有毒有害物質,而我國將氟化物列為第2類污染物、未對多氯聯苯、硼化物作出規定。在規定的******允許值中,總鎘、六價鉻、烷基汞的標準一致;而對總鉛、總砷、總汞的規定,日本標準嚴于我國標準。
兩國的標準體系基本構成為:(1)首先根據受納水體不同,分為不同排放標準,只要是執行同類標準的單位則在全國范圍內執行值相同:我國分為一、二、三級標準,稱為全國統一標準;日本則是按是否排入海域執行不同標準,稱為一般排放標準。(2)地方政府部門可根據需要進一步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各地執行的標準可以不同。我國未具體規定標準名稱,日本則稱為提升排放標準。(3)我國的全國統一標準和日本的一般排放標準,由于針對的受納水體不同,難以進行比較。至于提升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由于針對的地區和基本情況不同,亦難以進行比較。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從標準體系構成來看,日本標準分為一般排放標準、提升排放標準、特別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標準、燃料使用標準。在一般排放標準中根據設施的規模大小和投產年代不同執行不同的標準;我國則是制定了針對單臺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煤電廠鍋爐的總體標準,然后在此標準中針對不同區域(是否在縣規劃區和兩控區)、不同投產時間(所處時段)、不同燃料組成(是否燃用煤矸石及燃料中揮發分含量大?。?,制定相應的執行標準,關于燃料的使用則是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中對指定地區制訂了相應標準。
(2)從標準的具體內容來看,日本標準是制定了二氧化硫的小時允許排放量,而我國標準中除第3時段制定了******允許排放速率外,其余都是******允許排放質量濃度。根據有關資料的計算,按照日本標準,當1000MW的燃煤電廠k為1.17時,煙氣中3,符合這一標準要求的燃煤硫分應小于0.8%和脫硫效率應達到90%;當k值為17.5時,煙氣中的SO質量濃度******值為35753,燃煤硫分小于1.5%即可達到要求。可見,根據所處地域不同,日本標準要求相差較大,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標準則隨地域變化差距較小。
?。?)我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單臺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煤電廠鍋爐,其對應煙氣量在20萬m/h以上,將我國的煙塵、NO標準與煙氣量在/h以上的日本標準對比可知,日本的排放標準明顯嚴于我國。
——四川瀧邦凈水材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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